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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签署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2-07-01 11:17:45 |阅读:

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分配都比较冗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之前夫妻中的婚前财产应予调解协议整理;商议没办法的,由人民法院会按照家庭财产的情况反映,明确顾及直系亲属、单方和无过错方合法利益的要素判断。即离婚之前整理共同财产为要素,不整理为个例。

受女人地位不对等、家庭财产马太效应等问题作用,法律条文给予了两个当事人离婚后重新或又一次分割原共同财产的机会。整理离婚后财产法律纠纷的裁判组路线重点有:

首先,离婚前一人是否是不良情况。即是否是隐藏的、转换、抵押、损失共同财产,或作假债权债务意图挪用另一人家庭财产的情况。由主见出现上面不良情况一人承受侵权责任。如完成举证,则无需审查涉争财产有无整理,均应就所有共同财产又一次依法进行分割,并可以对不良情况一人不同并且小分。

另外,离婚之前涉争财产能不能已做整理。要考虑离婚之前共有财产的整理与结婚关系、抚养权纠纷等人身属性出现同步,且以不整理为个例,故还应降低了主见一人的证明标准,即主见方还可以证明离婚之前彼此已知晓该笔家庭财产,即应认定已完成侵权责任,不应以两个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最后,离婚之前涉争财产处理中是否是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涉争财产离婚之前双方均已知晓,则还应视为已经整理。除非一人对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完成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就已处理的家庭财产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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