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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情形总结

更新时间:2021-06-27 14:58:37 |阅读: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全国登记结婚和离婚数据,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1010.8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380.1万对。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全国登记结婚和离婚数据,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1010.8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380.1万对。在结婚率连续5年下降的同时,离婚率则连续15年上升。其中,离结比(一定时期内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高达38%。这意味着:在100对夫妻登记结婚时,就有38对夫妻登记离婚。同时因诸多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导致很多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完全一次性解决双方的财产纠纷,由此引发诸多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那到底是哪些情形容易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呢?本文笔者将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一、“假戏真做”之假离婚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1:

  张先生与李小姐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深圳房产限购政策规定深户家庭限制持有两套房产,考虑到以尚未成年的女儿名义买房无法贷款,双方商量决定先办理“假离婚”,将房产均转移登记至李小姐名下,再以张先生名义重新购置一套房产。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新购房产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后,张先生要求办理复婚登记,但李小姐却不同意,主张两人早已离婚,从此互不相干。张先生只得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李小姐名下的两套房产。

  律师分析:

  其实像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这样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实现买房目的的情况在楼价涨势迅猛的一线城市十分常见,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假离婚”,夫妻双方一旦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则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结束,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恢复婚姻登记。

  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如张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如:双方系假离婚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反之,法院将认定离婚协议无效,法院将依法重新分割协议所涉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案例2:

  张先生与李小姐双方经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小姐与女儿共同所有,张先生须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3个月内配合李小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届满后张先生仍不配合过户,张先生表示要等女儿长大后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李小姐又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根据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循协议之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现张先生拒绝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属于单方违约。鉴于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强制执行力,李小姐须先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将房产过户登记至李小姐与女儿的名下,并按离婚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确认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将判决张先生依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张先生自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李小姐可根据判决书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强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张先生与李小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李小姐发现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款、取现等方式大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张先生名下尚有房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分割。李小姐觉得受到了张先生的欺骗,只得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要求法院查实张先生恶意隐瞒、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律师分析:

标题: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情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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