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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告诉你,结婚后买的房什么情况下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更新时间:2022-06-20 15:49:36 |阅读:

在离婚纠纷中,孩子监护权和财产分割通常存在纠纷,尤其是资产归属权。

与其他资产不同,资产投资可能更为复杂,涉及父母投资、投资占比、资产注册登记权利人等因素。因此,如果没有清晰的协议,一旦发生资产归属权纠纷,就会影响财产分割和随后的离婚程序。

依据投资者、投资方式和房屋注册登记权人的分类,结婚后买房分为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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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用结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买房:全额/抵押。

1.房屋产权证注册登记夫妻俩名字:这个时候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俩其中一方名字注册登记房屋产权证:排除有明确的承诺书房屋为夫妻俩其中一方所有的的状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房屋产权证注册登记未成年子女名字:除清晰承诺外,视作赠予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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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结婚后用夫妻俩其中一方的个人/父母资产全额买房。

1.夫妻俩其中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但夫妻俩名字注册登记在房产证上。这个时候,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俩其中一方采用个人财产选购房屋,并在房产证上注册登记出资者的名字。这个时候,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承诺,该房屋是投资方的个人财产,但需要确保银行流量清晰,选购款项与夫妻共有财产不混合;

3.夫妻俩其中一方父母出资方式买房,注册登记夫妻俩名字的房屋产权证,视作对夫妻俩双方的赠予,这个时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俩其中一方父母出资方式买房,房屋产权证注册登记孩子名字,视作赠予孩子;

5.夫妻俩其中一方采用个人财产/父母出资方式买房,资产以未出资者为名注册登记。这种情况属于出资者对未出资者的赠予,视作未出资者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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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结婚后用夫妻俩其中一方个人/父母资产结算首付款,按揭贷款还款。

1.夫妻俩共同偿还贷款,夫妻俩名字注册登记在房产证上。没有特别承诺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俩共同偿还贷款,首付款人名字注册登记在产权证书上。没有特别承诺的,房屋属于首付款人的个人财产,但对方有权要求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人应当赔偿。

若承诺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可依据出资方式占比明确房屋为共有或共有。

在司法部门实际操作中,结婚后买房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房屋投资主体、投资占比、房地产注册登记权人等因素,房屋所有权容易引起争议,导致夫妻之间的差距。

因此,为了避免财产纠纷,夫妻俩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承诺婚后财产的归属权。对于涉及父母出资方式的情形,必须承诺出资方式的性质和父母出资方式的意愿。购房款借给孩子买房的,需要退还;如果是免费赠予孩子买房,是赠予孩子其中一方还是双方,这些问题需要清晰。

婚姻资产协议不是对婚姻和感情的考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不是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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