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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

更新时间:2021-06-27 14:36:31 |阅读:
核心提示: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股东都要从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即便如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之间也是存在了较多不同之处的。那到底债权人

 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股东都要从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即便如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之间也是存在了较多不同之处的。那到底债权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债权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下面由中国追债网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公司债权人

如果公司有向银行贷款,则银行也是债权人;

公司有向其他公司借款,则其他公司是债权人;

公司欠薪,则员工是债权人;

公司拖欠其他公司的诸如工程款之类的话,被拖欠公司也是债权人。

债权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

4、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

债权人的权利内容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有规定。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要在股东大会决议合并后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对合并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人独立的法人资格。

2、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3、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

4、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享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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