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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声称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更新时间:2021-09-02 06:40:13 |阅读:

  警察抓捕逃犯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声称投案能否认定自首?这个问题引了很大的社会关注,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让深圳找律师服务网的律师跟我们说一下吧。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声称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从法理上说,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只有符合这一本质属性的才属于自动投案。那么,争议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电投110是否符合该本质属性?欲对此作出恰当的判断,需要澄清对投案“自动性”的认识。学理上对自动投案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将自己置于前述单位和人员控制之下的行为。“出于本人意志”,所指的就是投案的“自动性”。而对于是否“出于本人意志”,普遍的观点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避抓捕的条件作为其判断标准。也就是具有逃避抓捕条件的不逃避而选择投案,才属于“出于本人意志”的投案,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不具有逃避抓捕条件的,其投案就不是“出于本人意志”,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照此认识,争议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布控包围,已经是插翅难飞了,自然不具有逃避抓捕的条件,其投案当然也就不具有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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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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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期满后会放人吗?

  实践中刑事拘留期满后放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另外一种情况下是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下采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况外大部分被转为逮捕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关于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声称投案能否认定自首?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深圳找律师服务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投案不算自首哦,不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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